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

使用類比的原則

  日常語言中,我們最常使用的就是三段論法,其推論形式包含大前提、小前提和結論三個要件,亞理斯多德提出的經典例子如下:

  大前提:所有人(A)都會死(X)
  小前提:蘇格拉底(B)是人(A)
   結論:蘇格拉底(B)會死(X)

   用形式邏輯的方式表示就是: ((A⊃X)∧(B⊃A))⊃(B⊃X) 

  也就是邏輯規則HS的運用:

  前提:P⊃Q、Q⊃R
  結論:P⊃R

  相對應於蘇格拉底的正確運用,同樣經典的錯誤運用範例則是「隱喻修辭的謬誤」或者「不當類比」例如大文豪莎士比亞在羅密歐與茱麗葉裡頭,曾經寫下這麼一句著名的台詞: 「What's in a name? that which we call a rose  By any other name would smell as sweet」這是個隱喻,可是如果把它錯當成推論,就會變成這個樣子:

  大前提:玫瑰不叫玫瑰(A)依然芬芳(X)
  小前提:羅密歐不叫羅密歐(B)茱麗葉依然愛他(X)
   結論:羅密歐(B)是玫瑰(A)

  推論的過程變成:((A⊃X)∧(B⊃X))⊃(B⊃A)

  這就是錯把隱喻當作推論,而產生這種謬誤。

  可是偏偏,類比思維又具有極強大的說服力,因為它跨大並且凸顯了我們想要表達的重點,比起冰冷、抽像的敘述更能喚起他人的認同。


  因此在辯論比賽中,隱喻或者「類比」,往往有非常重要的功能。

  尤其是中國古人,特別愛好這味兒。

  孟子說:「人性之善也,猶水之就下也。」

  禮記說:「玉不琢不成器,人不學不知道。」

  荀子也說:「故木受繩則直,金就礪則利,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。」

  民間俗語又說:「嫁出去的女兒,潑出去的水。」

  那麼到底該不該使用類比呢?這似乎是個兩難的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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