參考資料:我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採累進課稅資料
論點架構:反方
◎拆解
一、正當性
1.不應該採用「持有戶數」當作累進依據
a.無法反映負擔能力
b.每個家庭的需求不同
二、需要性
1.持有「複數自用住宅」而且「無居住事實」的戶數
2.「需要房子」而且「買不起房子」的人數
三、可行性
1.稅務行政原則(逃漏稅)
2.累進課稅的單位
a.分開申報(所有權轉移)
四、解決力、根屬性
1.解決住宅排擠問題
a.採累進稅率-→(┐增加持有成本)-→(┐增加供給)-→(┐降低房價)
增加持有成本的效果有限
增加的成本造成價格轉嫁
房價問題是區域問題!
b.(┐採累進稅率)-→降低房價
有其他方法增加持有成本(房屋稅、提高非自用的地價稅)
有其他方法增加供給(建置國宅、都市更新、開放農地限制)
平衡地區需求(完善交通網)
2.改善租稅公正性(量能課稅)
a.按照持有戶數累進-→(┐改善租稅公正性)
戶數無法真正法應土地需求
優惠稅率特惠擁有較高價房產的族群
b.(┐按照持有戶數累進)-→改善租公正性 制度修正
◎論證
一、重新詮釋題目-→居住優惠的意義
1.滿足自有住宅需求
2.土地支配能力越大,住宅需要越能被滿足
3.土地支配能力的大小取決於土地利用價值(可能性)
二、吞下對方價值-→制度修正
1.「持有戶數」改為「持有土地價值」
2.「優惠稅率」改為「優惠扣除額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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