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

討論「我國勞動基準法應廢除工作責任制」

  核心爭議:本質

  資料補充:我國勞動基準法應廢除工作責任制資料

  正常情況中,勞基法對於員工的工作時間、加班、休假都有明確的規定,但是改採責任制的時候,加班費或休假等勞動條件則是另外簽訂勞動契約。

  責任制的優點很容易想像,它跳脫傳統打卡上班的形式,使的工作時間更加彈性,讓「真正的工作時間」得以增加,同時讓勞工擁有更多空間規劃自己的生活,包括休假、進修、育兒等等,此外責任制的使用也可以讓企業避免裁員,進而減低失業率問題。

  然而在實際運作的時候,卻產生企業濫用責任制,導致勞工過度操勞的問題。問題的癥結,主要來自「勞工對法規的不瞭解」,以及「台灣工會組織的不完備」這兩個方面。

  前者導致許多勞工誤以為自己的工作是用責任制,並且無法適時地使用法律條文保障自己的權益,後者的問題則是即便勞工對法律有一定瞭解,但是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,因為協商弱勢造成他同樣無法有效捍衛自己權益。

  因此爭論重點就在有沒有辦法透過法規修訂解決上述弊害?

  如果可以,反方贏;如果無法,彈性工時和勞工健康進行比較,勝負參半。

  換句話說,反方很難輸啊。正方想贏,可能得靠他!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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