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篇文章中,會兼談「樣本」、「類比」和「推論」,並且比較三者的差別,最後會再花一篇文章討論推論的使用和拆解。
日常語言中,我們最常使用的就是三段論法,其推論形式包含大前提、小前提和結論三個要件,亞理斯多德提出的經典例子如下:
大前提:所有人(A)都會死(X)
小前提:蘇格拉底(B)是人(A)
結論:蘇格拉底(B)會死(X)
用形式邏輯的方式表示就是: ((A⊃X)∧(B⊃A))⊃(B⊃X)
也就是邏輯規則HS的運用:
前提:P⊃Q、Q⊃R
結論:P⊃R
相對應於蘇格拉底的正確運用,同樣經典的錯誤運用則是「隱喻修辭的謬誤」例如大文豪莎士比亞在羅密歐與茱麗葉裡頭,曾經寫下這麼一句著名的台詞: 「What's in a name? that which we call a rose By any other name would smell as sweet」這是個隱喻,可是如果把它錯當成推論,就會變成這個樣子:
大前提:玫瑰不叫玫瑰(A)依然芬芳(X)
小前提:羅密歐不叫羅密歐(B)茱麗葉依然愛他(X)
結論:羅密歐(B)是玫瑰(A)
推論的過程變成:((A⊃X)∧(B⊃X))⊃(B⊃A)
這就是錯把隱喻當作推論,而產生這種謬誤。
錯把羅密歐當玫瑰,這是邏輯推論的謬誤,可是如果只是把「羅密歐類比為玫瑰」,這就完全不同了,因為類比思維又具有極強大的說服力,它跨大並且凸顯了我們想要表達的重點,比起冰冷、抽像的敘述更能喚起他人的認同。
總結來說,錯誤的樣本會影響證據的可信度,可是有些樣本,表面上看起來天差地遠,卻因為內在性質的「可類比性」極高,因此我們仍然會接受它的論證效力--但是要注意,這仍然不是個稱職的樣本,也不是個良好的推論。
至於其中的分寸該怎麼拿捏,就是各人的工夫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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