好的論證,必須要有「真實的經驗證據」還有「良好的邏輯思維」。
其中有四個要點需要把握:定義、測量、樣本、推論。
定義界定了我們「應該」討論的對象;
測量提供了我們「判斷」應該的標準;
樣本釐清了我們「實際」討論的對象。
最後,推論引領我們從事實進入結論。
想要知道虐待兒童問題嚴不嚴重,我們得先找出「虐待兒童」的定義,否則虐待的範圍可以非常非常的寬廣--廣到讓我們分不清保護和虐待的不同。
而判斷定義的好壞,有兩個方式,其一是舉出「經驗證據」看看這個定義是否合乎我們的日常使用;其二是進行「定義的價值比較」,討論這麼定義可以帶給我們什麼啟示。
想要知道失業率造成社會多大的問題,除了定義失業的條件外,還要精確量化條件的範圍--沒有工作當然算是失業,但是我們要知道失業兩天和失業兩年造成的影響根本不能相提並論。
想要知道有多少犯人是無辜的,我們絕對不會跑去監獄裡面做問卷調查,畢竟沒有多少人會自認罪有應得,就像嫁入豪門的理由只會是真愛。
只不過如果面對的是「統計資料」,我們通常無法知道資料的樣本來源,而如果面對的是對方臨場的舉例,那麼挑戰樣本的適切與否,其實就是在挑戰例子的「可類比性」有多強。
因為篇幅問題,這個問題會和「推論」一樣,各拆成一篇文章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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